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、切實保障全體市民和境外來(返)巴人員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,現將嚴防境外疫情輸入擴散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稱的境外來(返)巴人員,指抵巴之日起前14日內有境外旅居史、從國內口岸入境后轉乘交通工具(包括飛機、火車、公共汽車和私人交通工具等)來(返)巴的中國公民、外國公民。
二、無論通過何種交通方式到達的境外來(返)巴人員都必須第一時間主動向機場、火車站、汽車站以及所在社區(村)、接待單位或住宿酒店如實申報本人基本情況、入境時間、途經口岸、旅居史、健康狀況等,自覺配合屬地疫情防控部門落實相應管控措施。疫情高發國家(地區)入境人員必須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。非疫情高發國家(地區)入境人員有咳嗽、乏力、發熱等癥狀者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,其他入境人員進行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。
三、按照巴中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醫療救治組通告(第1號),境外來(返)巴人員如實進行健康申報的,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產生的費用由轄區政府補助50%;對未主動報告經排查或他人舉報發現的,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。
四、境外輸入性病例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分類處理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,在回國入境過程中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,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后,個人負擔部分財政給予補助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,在回國入境過程中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,醫療費用由患者個人全額承擔。經認定的特殊困難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,給予醫療救助。
五、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作用。外事、交通、衛生健康、公安、機場、鐵路等部門和機構要強化協作聯動,履行監管責任,落實檢疫措施,加強信息共享;各區縣要嚴格落實轄區防控主體責任,充分運用社區網格化等有效手段做好防控工作。
六、境外來(返)巴人員應如實進行健康申報。對拒不配合或故意隱瞞、虛假填報造成疫情傳播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;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。賓館、酒店等要嚴格落實境外來(返)巴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,接待單位、社區(村)應按規定第一時間將境外來(返)巴人員相關信息向屬地公安機關和疫情防控部門報告。對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境外來(返)巴人員信息的單位,依法依規追究責任。
巴中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疫情防控組
2020年3月16日